湖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专项资金和学校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具有高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根据《湖南大学“十二五”学科建设规划》及“985工程”、“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项目范围
除由学校统筹的人才支持项目、按合同执行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外,其他学科建设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评审原则
1.优化配置原则。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应用研究能力及可以产生重大学术影响的项目。
2.效益优先原则。优先支持前期投入产出高,学科建设绩效明显,经费使用规范,仪器设备共享率高的项目。
3.强化论证原则。进一步强化论证环节,加大专家论证力度,真正发挥同行专家在项目立项方面的咨询作用。
4.总额控制原则。学校学科建设总经费和各单位的立项经费按学校“985工程”、“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2010-2015年)确定的额度执行,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整体情况适度调整。
三、立项程序
1.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分科学研究类、基础建设类提交项目申请,填写《湖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
2.申报支持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所在学院院长(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组织召开第一轮专家论证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后,由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办。凡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申报项目,学院或基地必须就场地安排、共享方式提出意见。申报支持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学院院长(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发展规划办。
3.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及经费支持建议。其中,科学研究类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科处负责组织,基础建设类由发展规划办负责组织。
4.学校预算与经费审核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建议,对项目支持经费及预算进行审核。
5.主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
6.重大项目(理工科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100万元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7.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学校审批的经费额度,填写《湖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见附件3),科学研究类项目负责人还应与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科处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
8.学校下拨项目建设经费。
四、评审方式
1.申报支持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专家以校外为主,原则上由本学科在国内外有重大学术影响的专家担任组长。申报支持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专家以校内为主,学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校外邀请评审专家1~2人。
2.项目评审专家由5~7人组成,包括学科专家和仪器设备专家,其中学科专家不少于3人,按照“学科相关、领域相近”的原则遴选。
参加评审的专家数达到5人及以上,方可进行项目评审。
3.项目评审结果由专家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包括是否同意立项和项目支持经费两部分,对同意立项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项目,方可立项;拟立项项目的经费由专家讨论决定。
五、项目管理
1.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与考核评价工作由发展规划办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科研院、社科处等部门配合。
2.学科建设项目纳入学校“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985工程”、“211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项目经费管理。
3.学科建设项目按年度拨付经费,当年下拨经费需在当年使用完毕。
4.学校根据建设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预期成效和未完成具体指标的项目将减少后续经费投入。
5.对严重浪费建设经费,造成大型仪器设备闲置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湖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科学研究类)
附件2:湖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基础建设类)
附件3:湖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