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领导参考
总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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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创建高水平大学规划(草案)》讨论及修改情况
学校党政例会布置讨论《湖南大学创建高水平大学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的有关工作后,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了形式多样的讨论活动,如离退休处先后组织了原校级领导座谈会、老教授座谈会和离退休中层
管理干部座谈会。有28个院(系)、部(处)反馈了讨论情况书面材料。各单位和参与讨论的同志既对《规划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对进一步完善《规划草案》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收到各单位的讨论意见后,我们
即向主管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根据讨论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之后又邀请有关人员召开了几次座谈会,就《规划草案》修改问题再次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讨论及修改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划草案》讨论情况
(一)对讨论活动本身的肯定
学校对《规划草案》开展如此大规模的讨论,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表明了校领导对《规划草案》的高度重视,对我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和世界高水平大学的决心和信心,以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民主作风。
(二)对《规划草案》的肯定
1.《规划草案》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明确,既符合时代要求,又不脱离学校实际,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规划宏伟,催人奋进。
2.《规划草案》站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前沿,高瞻远瞩,既十分宏伟,又切合实际,既富有前瞻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规划草案》的基本框架和结构是适当的,既根基历史,又展望未来,是群策群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将对我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就整体上进一步修改《规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规划
(1)《规划草案》的篇幅太长,规划的时间段也太长,有的内容比较空洞,只有目标与设想,缺乏必要的与之相应的措施。
(2)《规划草案》体现了近期规划与中长期规划的相互结合,但更要重视近期规划的具体、翔实甚至量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3)《规划草案》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我校自身鲜明的办学特色,如去掉其中的“岳麓书院”、“湖南大学”等字样,此《规划草案》任何高校都能用。
(4)建议组织“智囊团”专门讨论规划,不要仅靠职能部门的行政性规划。“智囊团”应包括了解世界一流大学的归国人员以及懂得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发展情况的人员。
2.关于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由教学研究型大学向研究型大学转型是否妥当,须再进一步论证。
(2)第一阶段奋斗目标只剩下7年,能否真正实现,要有可行性依据。
3.关于历史和现状
(1)“基础与优势”回避了目前的教学与科研及产、学、研一体化等实际水平的估价,尤其是回避了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成绩、学习积极性等问题。
(2)没找准主要的差距和不足:主要差距应该是体制上的,大学管理领导上的。
(3)应提到人文社科非常薄弱,尤其是师资力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写得不够,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教师更少得可怜,连硕士学历的都不太多。
(四)关于学科建设
1.目标管理写得多,过程管理写得少。
2.要注意学科建设的发展趋势,制定学科建设目标要注重实效性与科学性。
3.学科结构转型要慎重,要处理得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有前提。
4.学校要为有潜力冲击院士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创造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并对协同其冲击院士的学术小组其他成员实行激励政策。
5.对新兴学科的考核不能沿用成熟学科的考核办法,要允许其有个成长、成熟的周期。
6.“按学科门类组建学院”并不可取,容易割裂同类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容易造成同类学科的力量和资源分散到不同院系。
7.特色兴校,首先应搞好院系的特色,院系干出了特色,学校的特色自然就能体现出来。
8.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与中青年学术骨干,应建立在有效的激励机制及措施上,要考虑人才怎样引得进、留得住。
9.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中,要考虑保证学术竞争的公平性。
10.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全校范围内共享。
11.学科经费的使用权应下放,经费投入也应分重点分层次投入。
(五)关于教育教学
1.学生转专业除以考试成绩为客观依据外,还应注重其转专业的发展潜力。
2.对参与学生评教的学生应确认其评教资格,对缺课较多学生应取消其评教资格。
3.以学分制代替学年制,以选课代替排课,应积极探索和研究由此带来的实际操作、管理及师资、教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应研究由此带来的冷、热门专业的平衡,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发展、学生就业等问题及其对策。
5.对生源质量差、又难学好的专业,如工程力学专业,应实行本、硕连读。
6.要加大本科教学的投入,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公共课。
7.投放到院(系)的毕业论文费用较少,致使教师只能让学生做少量的低水平的实验;建议加大毕业论文费用。
8.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价不应以学生为主,应由督导团进行评定。
9.编写学校自己的经典教材,并加大力度支持经典教材的编写工作。
10.研究生培养质量来自两个方面:学生的努力、创新和导师的指导与创新。只提了学生一个方面,对导师的要求没有提。
(六)关于科技工作
1.总体目标中未提及科研发展目标。
2.SCI收录是学校的特色,在规划中要重视。
3.建议科研、教学人员分流,使职责更明确。
4.有科技能力的员工,应鼓励其坚守科技岗位,而不应去做行政官员。
5.应加大高、精、尖科研成果的研发力度。
6.科研论文应注重质量,不能仅从数量上评价和考核,科研论文可以替代课题。
(七)关于队伍建设
1.教师学缘结构极不合理,管理人员比例太高。
2.全面实行岗位聘任制。
3.要真正“引进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要把那些镀金的、溜金的都弄进来凑数。人文社科知名学者不宜引进年龄太大者。
4.“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体现在制度、措施上,要有奖惩的具体办法。
5.关于教师师德问题,要加大考核力度,要有具体措施来培养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有“师德”问题,干部也应有“德”的问题。
6.目前的考核期限为3年,太短,最好为8~10年。
7.应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不能只提要求,却不给予实际关心。
8.应成立专门的专业基础课教师队伍。
9.职称评审方面,对外语的要求除PETS5外,还可采用人事部职称外语、雅思、托福成绩。
10.对年轻教师(特别是双语教学)实行政策倾斜,在职称评定方面加大教学成分。
11.对新开课教师,应在专业进修、培训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12.出台在读博(硕)士教学、科研工作量的优惠政策,并在院(系)考核中有所体现。
13.我校官本位气息太重,一些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去竞争一个处级甚至一个岗位负责人的职位,是因为这些岗位掌握着丰富的资源(资产、资金),岗位津贴也向这些岗位倾斜。一名调研员“不动不挪,年收二万八”。
14.教师队伍建设也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政策鼓励、扶持,对于研究型专业注重考核科研成果,对于应用型专业注重考核教学效果。
15.将引进人才的视角扩展到国外,对在校任职的教师应放开其报考博士的资格和条件。
16.规划中应体现离退休人员问题,特别是如何“利用”离退休人员这批人力资源,发挥他们的余热等问题。
17.教授实行“坐班制”,有利于全身心投入教学与科研。
18.应增加人文关怀,让教师在心情愉快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19.北京大学聘用制讨论中,明确规定不留本校学生作为教师。
(八)关于条件建设
1.条件建设的第三、四、五部分有重复的地方,如图书馆建设和网络建设等,要调整好写作的各自角度,避兔内容雷同、重复。
2.改革实验室建设投资方式,以立项为机制,采取院(系)自主申报,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核的办法。
(九)关于体制改革与科学管理
1.对有教学特长的教师和有科研特长的教师分别考评。
2.对于绩效薪酬,应建立完善合理的、公平的、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要以充分提高教师的积极性为出发点。
3.管理应是为教学科研服务,而不是领导。
4.做好办学成本核算。
二、所作的主要修改
1.在“弘扬岳麓书院的优秀文化传统”后加上“传播、发展先进文化”。
2.“大力倡导‘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湖大精神”改为“大力倡导‘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精神”。
3.“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偏低”改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特别是人文社科类专业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偏低”。
4.“按学科门类组建学院”改为“提倡按学科门类组建学院”。
5.“组建由研究生院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发展委员会主任组成的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改为“组建由主管校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发展委员会主任组成的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
6.“到2010年,全日制学生在校规模控制在30000人以内”改为“到2010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34000人以内”。
7.“鼓励跨学术方向、跨学科、跨院(系)组成研究团队”改为“鼓励跨学科、跨院(系)组成研究团队”。
8.“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的决策、咨询作用”改为“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的决策、咨询和引导作用”。
9.在“建立精干、高效、职业化的管理干部队伍”一段加上“ 加强管理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建设,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育人的理念”。
10.“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校共产党员……引导师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改为“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校共产党员……引导师生牢固树立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11.“积极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入党,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改为“积极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入党,不断增加党组织的新鲜血液和生机活力”。
12.在“完善选拔、使用制度,激发教师积极性”部分加了“进一步完善离退休制度,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离退休人员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一段话。
13.“院长(主任)的行政权力由学校赋予,直接向学校负责,其权力的行使受学校和院(系)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改为“院长(主任)的行政权力由学校赋予,直接向学校负责,其权力的行使受学校、院(系)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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