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学术而非行政程序处理学术不端
8月初,四川大学接到举报称,该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小光副研究员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抄袭台湾师范大学郑倩琳的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9月21日,四川大学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经调查核实,李小光抄袭属实,对其作出解除副研究员聘用、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就目前我国的学术现实而论,川大的这次处理可谓干净利落,值得肯定。可是,还是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被举报者不是普通的副研究员,处理会这么干净利落吗?
这个“如果”,还真不好回答。就拿川大的处理流程来看,就存在很大变数。据报道,“接到举报后,四川大学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责成学校社科处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李小光的著作进行鉴定。鉴定成员包括2名校内专家和1名校外专家。”从川大只组织了3名专家,就可实施学术不端调查看,只要保持独立、不受利益因素干扰,专家并非没有调查能力,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不难。难就难在处理学术不端时,受到利益因素的左右。从学术不端的处理看,当被举报人只是学生、讲师、副教授,或没有什么靠山、背景时,调查和处理通常是很迅速的,学校的表现也是令人称道的。
这是时下大家很熟悉的学术不端处理景象:如果被举报的当事人,有着比较大的“来头”,大学不回应举报,这个举报就可能长期压下去,考验举报者的耐心——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针对中国农大原校长的学术腐败举报,前后就已经达20年;如果实在压不下而启动调查,而调查组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被举报人的调查;即便调查结果实在难以粉饰,最终的处理也可能会轻描淡写。
所有问题都出在学术不端的调查、处理流程上。由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责成某部门等组成的调查程序,从根本上说,不是学术调查程序,而是行政调查程序,学术决策权掌握在学校行政手中,而不是学术机构手中。在这种治理机制中,如果行政要求严肃认真处理,学术机构就会跟着“保持独立性”;而如果行政态度暧昧,那么,学术机构也就随之暧昧。
如果川大这次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不是学校责成行政部门(社科处)进行调查,而是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独立启动调查,我们可以认为这确实是规范而严格的,从而也相信,即便川大校长涉及学术不端,这个学术委员会也可独立发挥作用。学术自治是构建良好学术秩序的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严格的学术不端处理,只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摘自《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