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浓厚学术氛围,搭建我校专家教授与国际国内同行对话的平台,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学校每年从“985工程”建设经费或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预算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学院、各国家级研究基地举办或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二条 本专项资助对象为: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国外(境外)学者参加人数较多的国际学术会议;由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三条 本专项的资助条件为: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领域,在学校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已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
(2)与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相关。
(3)应有学校专家学者作大会报告或学术报告。
(4)会议应有所在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5)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
第四条 会议主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际学术会议须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1)各类学术组织、科研机构及各类研究基地等举行的学术委员会议。
(2)已从学校“985工程”、“211工程”其他建设项目中获得本次国际国内会议举办(承办)资助的会议。
第五条 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及建设任务的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其他单位原则上每两年申请一次。
第六条 本专项资助金额标准为:国际学术会议每次资助10至20万元人民币;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每次资助5至12万元人民币。学校根据到会国外专家人数、国内知名学者人数及会议规模,确定具体资助额度。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会议举办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应提前1年向学校提交书面备案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含会议名称、申报单位、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及出席会议的国内外学者名单、会议内容及作用,500字左右);《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为:自然科学类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人文社科类向社科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科处预审同意后,报发展规划办汇总。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办。发展规划办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最后报请主管副校长审批。申请单位根据主管副校长审批的经费额度,填写《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附件2)。
第九条 资助经费管理
(1)本专项经费只能用于举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具体开支范围仅限于支付会议场租费、车辆租赁费、会议餐饮费、会议材料制作、打印费等必要开支;国(境)外参会代表的国际差旅费、住宿费和本地交通费。不得开支会议组织人员劳务费、学生助理劳务费、参观景点门票等费用。
(2)申请单位举办会议应合理预算、勤俭节约,经费开支原则上为“以会养会”。
(3)如需为会议特邀专家发放演讲酬劳、咨询费等,须列入会议预算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支。
(4)获资助的学术会议,其性质、规模、经费用途等不能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发展规划办初审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5)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1个月内,凭《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申请表》、《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以及有效票据,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在批准额度内核销相关费用。
(6)会议费用超出批准额度部分、不符合经费使用规定部分或未列入预算部分均不予核销。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1个月内,向社科处或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不低于1000字的会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背景介绍、会议具体情况、会议成果、经费执行情况等(有关内容可参照《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案和处理工作,申请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议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办(重点建设办)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doc